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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拆船协会和中国船东协会的共同倡议
2024-09-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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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告

我们的共同倡议

日前,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就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落实船舶报废更新环节的安全环保责任,做好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工作,决定联合发文,向会员及相关单位发出如下共同倡议。

一、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补贴申报、审核等各项要求,主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资质文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应根据“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审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书)材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等管理机关,提供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拆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文件,以及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各项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船舶送拆前,应当将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合规的船舶拆解单位。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解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达到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对实船进行验证拍照,共同完成《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的编制。

三、履行船舶污染防治的安全环保责任。《实施细则》等文件中实施监督及督导检查的相关规定,不仅是基于更新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更强调包括船舶拆解在内的安全环保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要在报废船舶的产权、拍卖及招投标交易活动中,防止船舶流入非法改装、拆解渠道,以避免被取消补贴的申请资格。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要在加强企业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防止安全环保事故的前提下,确保船舶拆解周期,保证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申报的更新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四、遵守行规公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上,应做到不逾安全环保“红线”,不弄虚作假,不虚报瞒报,不冒领骗补,不偷税漏税。对违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进行举报。

此外,共同倡议中还表示,各单位在执行相关政策文件时,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协会转报(中国拆船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10-68521716,中国船东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21-6597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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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拆船协会(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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